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规——《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》已正式获审议通过,该条例明确规定,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,具有3个条件可以免责: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;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;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。(《新京报》3月15日)
深圳市规定有些改革创新失败者可以免于责任追究,这本身就是一大创新。建设创新型国家,不仅在于科技层面的创新,更在于制度层面的创新。创新就是摸着石头过河,制度创新必然伴随着决策失误、创新失败。如果一旦创新失败就要被追究责任,那么不仅对创新者是个沉重打击,也势必会抑制其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创新热情。所以,责任追究是把“双刃剑”,既可以遏制打着创新旗号谋一己之私等腐败行为,又束缚了人们的创新手脚。因此,如何协调、平衡二者的关系,是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难题。《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》就是在这方面所作的有益尝试。 在鼓励创新、允许创新失败的前提下,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什么样的创新失败能免于责任追究,什么样的不能,这既给了那些真心创新者一颗“定心丸”,也给那些虚假创新者一个“下马威”——如果要创新,方案制定必须符合条例规定,这是在程序上防止虚假创新;如果创新失败,只有那些不存在徇私舞弊问题的才可能免于责任追究,这是在实体和结果上防止虚假创新。
当然,作为一部“试错条例”,这部改革创新法规肯定有不完善之处。但关键是,深圳市已经摸着石头在前面带路,后来者可以跟上,不断调整脚步,走得更稳、更快。 |